武汉市交通运输联合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征求意见
《武汉市交通运输联合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(草案)》征求意见
各位会员,现征求对《武汉市交通运输联合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(草案)》意见建议,时间截止到2025年12月17日。请通过联合会电子邮箱实名反馈(邮箱号:387827087@qq.com)。
武汉市交通运输联合会会综合部
2025年12月9日
附件:
武汉市交通运输联合会会员代表大会
会员代表产生办法
(草案)
第一条 为做好武汉市交通运输联合会(以下简称本会)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推选工作,明确会员代表的职责、权利和义务等,根据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以及《武汉市交通运输联合会章程》等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会所有会员均有资格成为会员代表。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会员产生1名会员代表。
第三条 会员代表的产生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,充分考虑专业领域分布以及分支机构会员规模,确保具有广泛的代表性。
第四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筹备工作组负责会员代表的推选工作,秘书处负责具体工作,各分支机构协助做好会员代表的推选工作。
第五条 根据本会实际情况及未来发展,会员代表总数不低于160名。
第六条 会员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:
(一)为本会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;
(二)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,无任何违法犯罪及其他不良记录;
(三)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,有能力反映广大会员意愿和诉求,关心支持交通运输业发展;
(四)具有行业代表性,或在相关业务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;
(五)遵守本会章程,积极参加本会活动,履行会员义务。
第七条 会员代表按下列程序产生:
(一)秘书处根据专业领域分布以及分支机构会员规模,对会员代表名额进行分配。理事(常务理事)会、监事会成员以及副秘书长、党组织书记,直接成为会员代表。
(二)秘书处及各分支机构根据会员履行义务、参加本会活动情况,推荐会员代表。
(三)秘书处对会员代表资格进行初审,形成推荐建议名册;
(四)会员代表大会筹备工作组对会员代表推荐建议名册进行审核(审核可采用通讯方式),筹备工作组1/2以上成员同意方为通过。审核通过后形成会员代表推荐名册。
(五)在本会官网公示会员代表推荐名册,公示期7天。公示期如有其他会员自荐或推荐会员代表,通过筹备工作组审核的,可纳入会员代表推荐名册。会员可自荐或推荐1名会员代表。公示期如发现有不符合资格条件的,从会员代表推荐名册中删除。
(六)将经过公示的会员代表推荐名册提交理事(常务理事)会审议,1/2以上理事(常务理事)同意后形成会员代表名册。
第八条 会员代表的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届期一致,会员代表可以连任。
第九条 会员代表享有以下权利:
(一)审议大会各项报告、议案或其他议题;
(二)参加大会各项选举和罢免事项;
(三)提出对本会工作的建议和意见;
(四)监督本会理事(常务理事)和负责人工作;
(五)执行大会规定的其他权利。
第十条 会员代表应履行的义务:
(一)遵守本办法及会员代表相关规则、规定;
(二)按要求出席会员代表大会;
(三)真实反映会员的意愿、意见;
(四)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,宣传推广本会工作。
第十一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会员代表,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、批评教育或取消其会员代表资格等方式进行处理:
(一)通过不正当方式当选会员代表;
(二)不履行会员代表义务,或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会员代表大会;
(三)滥用会员代表权利,为机构和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;
(四)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会规定,造成不良社会影响,或损害本会声誉等。
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的增减,由理事(常务理事)会决定。
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理事(常务理事)会负责解释,自第一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之日起正式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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